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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运动康复训练类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1-04-21 11:19:53 vcc 29

关于征求《运动康复训练类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牵头,会同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医用康复器械专业组研究编制《运动康复训练类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形成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1年5月3日前将《征求意见表》发送至邮箱flmsc@nifdc.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反馈单位或个人名称。

联系人:王悦;电话:010-53852144。


附件 1

运动康复训练类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指导运动康复训练类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判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制定本原则。

二、范围

类似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19-02 运动康复训练器械”的运动康复训练类产品的属性界定和类别划分应遵循本原则。

三、管理属性界定

(一)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含义的运动康复训练类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对于具体产品,能够满足临床处方要求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具有明确的临床预期用途、适应证、禁忌证和使用方法;

作用机理、使用方法遵循公认的临床康复医学理论;

具有旨在为某类疾病、损伤或生理结构缺陷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提供康复训练而设计的产品结构和参数指标。

(二)无临床针对性康复预期用途的动康复训练类产品,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

四、管理类别界定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运动康复训练类产品,类别划分应按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并结合产品的结构组成、作用机理、预期用途和风险程度综合判定。

五、本原则自发布实施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人工智能类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促进人工智能类医用软件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科学监管,从源头规范该类产品的审评审批,根据国家药监局工作部署,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标管中心”)牵头组织开展人工智能类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编制工作。按照国家药监局要求,标管中心制定了工作方案,会同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医用软件专业组,研究编制了人工智能类医用软件产品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二、编写原则和意义

目前采用人工智能技术的软件产品除了在医疗领域应用外,还广泛用于工业、军事和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医疗领域相关人工智能技术的软件也包括了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和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两种情况。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医用软件专业组在梳理国内外人工智能类医用软件注册产品现状及国内外关于医用软件类产品分类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人工智能算法的技术特点和监管中的风险程度等,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等编制了《人工智能类医用软件分类界定指导原则》。原则可用于规范人工智能类医用软件的属性界定和类别划分为产业和监管部门提供注册和审批的技术指导。

三、重大问题讨论

经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医用软件专业组讨论 在医疗领域使用的人工智能类软件的预期用途主要包括决策支持、医疗数据数据处理、医疗数据分析挖掘和医疗助手等。同时,鉴于人工智能技术仅属于服务于产品预期用途的一种新技术,对于采用这种技术的医用软件的属性界定,仍需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定义进行最终界定。

人工智能技术可解释性差,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处于起步阶段,临床使用中的风险尚未得到全面深入评价,对其技术审评尚不完全成熟,风险较高原则上建议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后续,基于人工智能类医用软件在临床使用的风险和对其技术评价的情况,可在适当的条件下管理类别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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